灭火器检查应由相关技术人员、灭火消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器检检测机构、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负责。由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灭火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器检
一般来说,由负消防部门会定期巡查和检查单位及个人的灭火灭火器。而具体的器检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例如每月应按附录 C 的由负要求对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进行检查,灭火像候车(机、器检船)室、由负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灭火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等场所则每半月检查一次。器检
日常巡检中,由负若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要及时处置,检查记录也应保留。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且灭火级别不小于原配置的灭火器替代,维修或检查后的灭火器要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等情况的灭火器应及时维修。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维修期限有明确规定,如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 5+2。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应报废,例如水基型灭火器为 6 年,干粉灭火器为 10 年等。有永久性标志模糊、气瓶被火烧过等情况的灭火器也应报废。
此外,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且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若必须设置要有相应保护措施。